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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6月1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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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073。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我校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以培养本科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的“京津冀职教改革示范园区”的承办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为专科(高职)。学历证书: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2号(望京校区);河北省固安县永定北路005号(固安校区)。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相关政策,依法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招生章程、招生专业计划,统筹领导、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开展。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对招生计划编制的相关要求,根据招生规模、专业建设、就业情况、生源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一)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

    (二)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所公布的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按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进行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各专业录取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者加试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时,按照招生计划,遵循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时,严格按照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无规定的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三)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政策和规则,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计入总分,按照总分择优录取。

    (四)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统考成绩。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统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或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照美术类专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相同,按照语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北京市、山东省不提科目要求,河北省、辽宁省、湖南省首选历史或物理均可,再选不提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一)我校所有专业的外语公共课程只开设英语。

    (二)商务英语和应用英语(幼儿双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三)空中乘务专业报考要求:有志于从事空中乘务及相关服务行业,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女生身高162-175 cm,男生身高172-185cm;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步态自如,动作协调;无色弱、夜盲、弱视和视野异常,无影响视功能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和色素异常,无影响肢体功能的疤痕、纹身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口吃、舌短现象;听力正常;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

    (四)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学费:6000元/学年;住宿费:9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一)学校建有完备的“奖、助、贷、勤、补、减”资助体系,全方位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伙食补助等;学校还设立各等级奖学金、助学金。

    (三)入学后,成功通过体检、政审,并被批准入伍参军的学生,国家将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学费补偿,学校也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一)录取公布:按照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二)新生报到: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新生报到注册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同意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三)入学资格复查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4709690、64720773、64720730

    监督电话:(010)64720765

    学校网址:https://www.biem.edu.cn

    微信公众号:biem-zsjy

    第十七条7月4日、6日8:30至16:00为学校招生咨询开放日。

    第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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